Corredor de piedra y madera de un alto tribunal, con una carpeta cerrada sobre un banco

向 Corte Suprema 提起撤销原判之诉(casación)与再审之诉(revisión):什么时候值得一试

更新于2026年6月16日 · Fabio Castro Forero

向 Corte Suprema 提起撤销原判之诉(casación)与再审之诉(revisión):什么时候值得一试

向 Corte Suprema de Justicia 提起的撤销原判之诉与再审之诉 对判决作专业审阅,并制定向该院提起非常救济途径的策略。

类别 财富管理 更新于 2026年6月16日 作者 法比奥*卡斯特罗*福雷罗*

非常救济途径

想在把案件带到 Corte 之前先评估一份判决吗? 在承诺提起某项救济之前,宜先审查其适用条件、期限、卷宗、法定事由与实际可行性。

争议解决

向 Corte Suprema 提起撤销原判之诉与再审之诉:什么时候值得一试,什么时候不值得

撤销原判之诉(casación,哥伦比亚民事诉讼中的非常救济,只审查法律错误,不重新认定案件事实)是哥伦比亚民事诉讼中技术性最强的救济手段。带着一份撤销原判之诉状走到 Corte Suprema de Justicia(哥伦比亚最高法院)面前,并不意味着案件从零开始重新审理:它意味着您指控二审判决含有一项具体的法律错误,并且该错误能够纳入法律以穷尽方式列举的某一项法定事由。如果错误无法纳入这些法定事由,该救济便不适用,哪怕您认为判决极不公正。

这一区分——即 可以具体指明的法律错误单纯的不服 之分——是后文全部内容的关键。规定在 Código General del Proceso(CGP,哥伦比亚民事诉讼总法典)第334条和第336条的撤销原判之诉,以及同一法典第355条规定的再审之诉(revisión),都是非常救济手段。它们的设计目的,并不是让最高法院重新认定事实,也不是仅仅因为您希望得到另一种结果,就去纠正二审法院所作的证据评价。它们的设计目的,是纠正那些清晰、具有决定性并且能够被严格证明的法律错误。

本指南将精确梳理这两种救济:它们是什么,何时可以提起,依据经核实的法律条文其法定事由有哪些,如何评估提起的可行性,实际会产生哪些成本,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诚实的答复是不值得尝试。文末附有一张诊断表、一份十问自查清单,以及最常见疑问的解答。

要点民事撤销原判之诉(CGP 第334条)针对 tribunales superiores(哥伦比亚司法区高等法院)在宣告式诉讼程序(procesos declarativos)中作出的二审判决。其法定事由为穷尽列举(CGP 第336条):直接或间接违反实体法规范、判决与诉请不一致(incongruencia)、reformatio in peius(不利益变更禁止)以及未被补正的程序无效。再审之诉(CGP 第355条)设有九项例外性法定事由,允许在事后出现极其严重的情形时对已生效判决提出质疑:虚假文书、伪证、对法官行贿,或者相互矛盾的既判力。如果不存在能够被精确指明的法律错误,这两种救济都不能用来重复实体问题的争论。

民事撤销原判之诉何时可以提起:CGP 第334条的要件

Código General del Proceso 第334条清楚地划定了该救济的边界。并非所有判决都可以成为撤销原判之诉的对象,理解这些界限,可以避免把时间和金钱投入到一项最高法院尚未进入实体审查就会径行驳回的救济上。

哪些判决可以提起撤销原判之诉

依据 CGP 第334条,非常救济性质的撤销原判之诉针对 tribunales superiores 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于三种情形:各类宣告式诉讼程序;由普通审判管辖权受理的集团诉讼(acciones de grupo);以及对具体给付数额进行清算的裁定。该条的补充款还增加了一项重要的除外规定:在民事身份事项中,只有关于身份关系否认或确认的判决,以及宣告事实婚姻关系(哥伦比亚法律制度,与中国事实婚姻不同)成立的判决,才可以提起撤销原判之诉。

这意味着,本来意义上的执行程序、非讼程序以及一审终审的裁判等,都被排除在撤销原判之诉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果影响到您的那份判决并非由 tribunal superior 在宣告式诉讼程序的二审中作出,撤销原判之诉这条路根本就不存在。

标的额要件及其作用

在此前的诉讼制度版本中,最低标的额是一项明示的受理过滤条件。2012年的 CGP 改变了这一思路:Código General del Proceso 确实仍保留了一道标的额门槛——当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属于经济性请求时,第338条只在上诉利益额超过1000个现行法定月最低工资的情况下才允许提起撤销原判之诉(公众诉讼、集团诉讼和民事身份事项除外);但“各类宣告式诉讼程序”这一表述本身还有另一道筛子,因为其中许多程序只有在标的额超过为 juzgado civil del circuito(巡回民事法院)设定的界限时,才会进入 tribunal 的二审。在实践中,如果案件因标的额较低而从未上到 tribunal,由巡回法院法官一审终审作出裁判,那就不存在可供撤销的二审判决。

因此,在考虑法定事由之前,必须先确认三件事:判决出自 tribunal superior;属于二审判决;并且对应的是宣告式诉讼程序。上述任何一个要素缺失,分析到此就结束了。

劳动撤销原判之诉:自成体系的制度

Código Procesal del Trabajo(CPT,哥伦比亚劳动诉讼法典)有自己的撤销原判之诉制度,由 Corte Suprema de Justicia 的 Sala Laboral(劳动庭)审理。在劳动事务中,当上诉利益额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时即可提起该救济,主要法定事由是违反实体法律。它与民事撤销原判之诉的差别,对企业诉讼具有实际意义:期限不同,上诉理由的撰写技术不同,而 Sala Laboral 对于在解雇、法定劳动待遇或 fuero sindical(工会代表特别保护)案件中如何证明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也有自己的判例。当贵公司面对 tribunal 作出的劳动判决时,适用的是这一专门制度,而不是 CGP 的制度。

民事撤销原判之诉的五项法定事由:CGP 第336条如何规定,每一项又意味着什么

CGP 第336条列举了撤销原判之诉的法定事由。这些事由是穷尽列举的:除非判决严重损害公共秩序或公共财产,或者侵害宪法权利与保障——在此情形下最高法院可以依职权撤销判决——否则最高法院不得考虑上诉人所主张之外的其他事由。除这一例外之外,只有第336条的五项事由才能打开该救济的大门。

事由1——直接违反实体法律规范

当二审法院的法官在证据方面并无问题的情况下错误适用法律时,就构成该事由。它可能以三种方式出现: 不予适用(falta de aplicación),即法官忽略或者没有适用本应支配该案件的规范; 不当适用(aplicación indebida),即法官适用了与已证明事实不相对应的规范;以及 解释错误(interpretación errónea),即法官适用了正确的规范,却赋予其错误的适用范围或含义。

举一个实际的例子:如果二审法院因为混淆了交易的法律性质,适用租赁规则宣告一份买卖合同解除,那么这里就存在对租赁规范的不当适用,以及对买卖规范的不予适用。在这项上诉理由中,您并不争论证据——您接受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而是直接指控其法律推理。

直接违反要求被违反的规范必须是 实体性的,也就是说,它须规范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而不能只是程序性规范。把一条程序规范当作直接违反来援引,是一项会导致该上诉理由被驳回的技术性错误。

事由2——因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而间接违反

该事由把证据上的问题与错误的法律结论联系起来。法官找到了正确的规范,却因为在此之前评价证据时出了错,从而错误地适用了它。法律区分两种形态。

在哥伦比亚, 事实错误(error de hecho) 发生在法官对证据作出实质性错误认知时:证据明明在卷宗之中却被完全忽略;赋予证据其本不具有的内容;或者让一份实际并不存在的证据产生效力。Corte Suprema de Justicia 的判例要求,该错误必须是 显而易见且具有决定性的:显而易见,是指任何阅读卷宗的人都能毫不费力地看到;具有决定性,是指若没有该错误,判决结果本会不同。不改变结果的细节性错误,不能引出撤销原判之诉。

在哥伦比亚, 法律错误(error de derecho) 发生在法官错误评价一项证据的法定效力时:否定确实具有效力的公文书的效力;依据法定证据规则错误地采纳或排除某一证据方法;或者错误适用举证责任规则。它与事实错误的区别在于,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法官在该证据方法中看到了什么,而在于他为其确定的法律类别。

事由3——诉讼请求与判决之间不一致

第336条第3项规定了不一致这一事由:判决与案件事实、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的抗辩、法官本应依职权认定的抗辩不相符合。简单地说,就是法官就与请求不同的事项作出裁判,或者对本应裁判的事项未作裁判。

不一致分为超出(法官判给的多于所请求的)、不足(法官对某项诉讼请求或抗辩漏未裁判)和偏离(法官就与请求不同的事项作出裁判)三种情形。在合并了多项诉讼请求的案件中,或者在被告提出了抗辩而二审法院未作充分说理便不予审查的案件中,该事由尤其重要。

事由4——reformatio in peius:使唯一上诉人处境恶化的判决

第336条第4项禁止二审判决使唯一上诉人的处境更加不利。如果只有您一人对判决提起了上诉,而二审法院不但没有改善或维持您的处境,反而使其恶化,就构成该事由。这项程序保障具有宪法位阶:上诉人不能因为提起救济而受到惩罚 (SU-1299/2001,Corte Constitucional(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当二审法院违反这一禁止时,撤销原判之诉的该项事由即告成立。

事由5——未被补正的程序无效

第5项涵盖的情形是:程序因法律规定的某一项无效事由而存在瑕疵,且该无效未被补正。要在撤销原判之诉中成立,该无效必须属于不允许补正的类型,或者虽可补正但未及时补正,并且必须影响到判决。并非所有程序上的不规范都构成无效:法律规定了具体的事由,只有这些事由才能打开这一撤销原判之诉事由的通道。

法定事由(CGP 第336条)概要说明典型示例
1——直接违反法官错误适用法律(规范错误、解释错误、不予适用)。二审法院因混淆制度,用刑事责任规范裁判民事责任问题。
2a——事实错误(间接违反)法官忽略、歪曲或虚构一项证据,并因此错误适用法律。二审法院断言不存在书面合同,但该合同就在卷宗第45页。
2b——法律错误(间接违反)法官否定或夸大一项证据的法定效力。二审法院把一份具有完全法定效力的公文书当作初步证据(prueba sumaria)对待,从而将其排除。
3——诉判不一致判决与所请求的内容不相对应,或者漏未裁判诉讼请求或抗辩。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却宣告合同无效,而无效从未被请求过。
4——reformatio in peius二审法院使唯一上诉人的处境恶化。只有被告对1亿的判决金额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把它提高到1.5亿。
5——程序无效程序中存在一项未被补正的实质性无效。被告从未被送达,程序却在无效未被宣告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劳动撤销原判之诉:与民事撤销原判之诉的差别,以及在企业诉讼中何时适用

当一家哥伦比亚企业面对 tribunal superior 作出的二审劳动判决时,非常救济的路径不是 CGP,而是 Código Procesal del Trabajo y de la Seguridad Social(CPT)。这类案件由 Corte Suprema de Justicia 的 Sala Laboral 审理,其规则与民事撤销原判之诉并不相同。混淆这两套制度,是一个可能让您失去该救济的错误。

劳动撤销原判之诉中的标的额门槛

与要求上诉利益额超过1000个 SMLMV(现行法定月最低工资)的民事撤销原判之诉一样(CGP 第338条),劳动撤销原判之诉也保留了自己的标的额要件,作为受理的过滤条件。劳动撤销原判之诉的经济利益额,必须超过法律为此设定的数额。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数额较低的劳动判决无法打开撤销原判之诉的大门,哪怕判决存在明显的法律错误。这是在评估法定事由之前必须先行核实的第一道过滤条件。

主要法定事由:违反实体法律

在劳动事务中,撤销原判之诉的核心事由是违反实体法律,其发生形式可以是不当适用、不予适用或者解释错误。当错误源于证据评价时,该事由也可以采取间接违反的形态。劳动上诉理由的撰写技术,要求与民事案件同样的精确:该上诉理由必须指明被违反的规范、违反的形态,并证明该错误具有决定性。

对企业诉讼具有实际意义的差别

Sala Laboral 对于在劳动书证方面如何构建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有专门的判例:付款收据、合同、结算单, 申辩笔录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在许多因无正当理由解雇、职场骚扰、劳动待遇重新结算或 fuero sindical 而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导致二审法院作出不利判决的错误,正是对这些文书作出评价时的事实错误。精确地指出该错误,并逐一引用卷宗页码加以证明,正是最高法院会审查的上诉理由与被驳回的上诉理由之间的分界。

对企业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在劳动撤销原判之诉中,Sala Laboral 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作出替代判决,无须把案件发回二审法院。这意味着一次成功的撤销原判之诉,可能以最高法院的终局裁判告终,而不是在二审法院开启新一轮审理。当判决金额较高而法定事由又很清楚时,了解这一可能性会改变成本与收益的权衡。

再审之诉:对已生效判决提出质疑的九项法定事由

再审之诉比撤销原判之诉更加特殊。它作用于已经产生既判力的判决,也就是终局的、无法通过普通途径再行审查的判决。只有 CGP 第355条穷尽列举的例外事由,才打开对其重新审查的可能。其根本思路在于:既判力虽然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价值,但在情形极其严重、维持原判会成为法秩序之丑闻时,它必须让步。

CGP 第355条的九项法定事由

第355条列举了九项再审事由。下面逐项说明其实际含义:

1足以改变裁判结果的新文书。 指的是判决作出之后才出现的文书,它们本会改变结果,而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在程序进行中未能提交。文书是新出现的还不够:它必须重要到假如当时已被知悉,判决结果就会不同。而未能提交的原因,也必须与受影响一方是否尽到勤勉无关。
2经刑事程序宣告为虚假的文书。 当刑事司法在判决作出之后宣告作为裁判基础的文书为虚假时,该刑事认定即开启再审。起点是宣告文书虚假的已生效刑事判决。
3经刑事程序认定的伪证。 如果判决所依据的是证人的陈述,而这些证人后来正是因为同样的陈述被以伪证罪定罪,即可提起再审。同样,该事由要求存在已生效的刑事有罪判决。
4以犯罪为基础的鉴定意见。 当判决依据的是某位鉴定人的意见,而该鉴定人后来因在制作该证据过程中实施的不法行为被刑事定罪时,即可提起再审。该事由反映出立法者对技术性证据的关切:在经济影响重大的案件中,这类证据可能决定结果。
5作出裁判过程中的暴力或贿赂。 如果有刑事判决认定,在作出被申请再审的那份判决时存在暴力或贿赂,该有罪判决即开启再审之路。这是最严重的一项事由:它意味着作出裁判的法官是在非法压力之下裁判,或者收受了钱财。
6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或欺诈性操作。 该事由不要求事先存在刑事有罪判决。只要在产生该判决的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者其他欺诈性操作,即使未曾成为刑事侦查的对象,只要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害即可。对于因原当事人之间的欺诈性合意而被排除在程序之外的人来说,这就是可走的途径。
7代理不当或未获送达。 当申请人的代理不适当,或者未被依法送达或公告传唤,而这一情形又未被补正时,可以申请再审。该事由保护的是那些在程序中从未获得真实答辩机会的人。
8源于判决本身的无效。 如果终结程序的那份判决本身存在一项无效——不是此前发生的,而是产生于裁判行为本身——并且该无效无法通过其他救济加以处理,即可提起再审。这是一项适用上从严把握的事由,用以补充对无效进行控制的普通途径。
9相互矛盾的既判力。 当一份判决与此前在相同当事人之间已构成既判力的另一份判决相抵触,而申请人因被指定了 curador ad lítem(法院为其指定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因未能在可以主张的期间内知悉第一份判决的存在,从而无法提出该项抗辩时,即可提起再审。在实践中,该事由出现在对相同主体之间同一法律状态作出相互矛盾裁判的前后数个程序中。

如何区分再审与撤销原判之诉

再审既不是撤销原判之诉的延续,也不是它的替代。二者是针对不同问题的不同工具。撤销原判之诉攻击的是判决的法律推理或证据推理,并且要在判决生效之前提起。再审作用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且仅限于出现了损害程序完整性的极其严重的外部事实时。它不能被用来重新打开那些本应通过及时的普通救济或非常救济提出的争论。

什么时候值得尝试撤销原判之诉:成本与收益分析

撤销原判之诉有真实的成本、真实的时间投入和真实的成功概率。忽视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会导致错误的决定。在这一点上保持坦诚,本身就是法律服务的一部分:一项提得不错却因缺乏法定事由而被最高法院驳回的救济,意味着时间、金钱和期待的落空。而一项明知不可行、却仍为“争取时间”而提起的救济,会带来在履行阶段可能损害当事人的程序后果。

决定可行性的因素

在建议提起该救济之前,可行性分析至少要回答五个问题。第一,依据第334条,该判决是否可以成为撤销原判之诉的对象?这是受理的过滤条件。第二,是否存在能够纳入第336条某一项事由的具体错误?不是笼统的不服,而是精确的上诉理由。第三,该错误是否具有决定性,也就是说,若没有它,判决结果本会不同?第四,该错误在卷宗中是否有据可查——是否有某一页,或者判决中的某一段落可供引用?第五,提起该救济的期限是否仍然有效?

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问题得不到肯定的回答,该救济就会面临严重困难。如果多数问题都得不到肯定的回答,诚实的意见就是放弃撤销原判之诉,转而评估其他方案。

该救济的真实成本

撤销原判之诉需要专门的律师。并不是任何在一、二审中办理该案的诉讼律师都能在技术上写出一项撤销原判之诉理由;向 Corte Suprema de Justicia 提交的上诉状有特定的形式要件,其论证逻辑也与普通的辩论意见不同。从提起到作出实体裁判,可能还需要一到三年,具体取决于最高法院的案件负荷状况。这段时间既有财务成本,也有策略成本:如果存在可立即执行的判项,撤销原判之诉并不自动使其中止,除非提供担保。

什么时候不值得尝试

有些情形下,撤销原判之诉根本就不应当尝试,哪怕当事人确信判决不公正。第一种情形是 对证据评价不认同,但并不存在明显错误:如果二审法院以一种方式权衡证据,而您本会以另一种方式权衡,但二审法院的判断既不荒谬,也不与文书内容相违背,那就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事实错误。Corte Suprema de Justicia 不会在证据的自由评价上取代二审法院;它只纠正一眼即可看出的错误。第二种情形是 不改变判决结果的错误:即使法官确实犯了错误,但若没有该错误结果依然相同,该上诉理由就不具有决定性,最高法院会予以驳回。第三种情形是 期限已过:逾期提起该救济一律不予受理,没有例外。

撤销原判之诉不适用时的替代方案

放弃撤销原判之诉并不意味着选择已经穷尽。视案件情况,可以评估以下路径:在因实体或程序上的重大瑕疵而直接侵害基本权利时,针对司法裁判提起宪法保护令(acción de tutela);出现第355条的事由时提起再审;就判决的履行进行协商;或者在标的额足以支撑时,与对方寻求和解协议。每一种替代方案都有自己的期限、要件和风险,宜在得知二审判决后立即分析,而不是在耗费了本就不存在的期限之后才去考虑。

程序流程:期限、技术性上诉状,以及撤销原判之诉被径行驳回(in limine)时会发生什么

了解民事撤销原判之诉的程序,有助于预见每一个阶段、及时准备文件,避免因本可避免的形式原因而失去该救济。以下是最重要步骤的实用指引。

提起该救济的期限

撤销原判之诉必须在二审判决的生效期间(ejecutoria)内提起。在实践中,这意味着自二审法院送达判决之时起,就开始计算一个不允许延长的严格期限。该期限届满后,判决即告生效,撤销原判之诉的途径彻底关闭,除非存在第355条的再审事由从而开启另一条途径。因此,一旦得知二审法院的裁判,就应当计算期限并决定是否提起该救济——即使技术性的上诉状尚未完成——以便让这扇门保持开启。

撤销原判之诉状: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该救济被受理后,上诉人有一段期限用于提交真正意义上的撤销原判之诉状。这份上诉状不是对一、二审辩论意见的重复:它是一份技术性文书,必须指明被上诉的判决、精确地提出各项上诉理由、指出第336条中适用于每一项上诉理由的法定事由、证明错误的存在,并说明该错误为何具有决定性。每一项上诉理由都是独立的:如果上诉人提出多项,每一项都必须各自满足这些要求。一项写得不好的上诉理由不会拖累其他理由;它只是被驳回而已。

最高法院的判例反复强调,撤销原判之诉状不是一份可以自由发挥的辩论意见:它要求在指明被违反的规范、违反的形态以及错误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时,做到技术、方法与严谨兼备。写好一份撤销原判之诉状需要时间,也需要对卷宗有深入的了解。

径行驳回及其后果

当撤销原判之诉状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所主张的法定事由不属于第336条所列任何一项时,最高法院可以径行驳回该诉状,也就是不进入实体审查。这种驳回在技术上并不是对案件实体的裁判,但有一个实际后果:该救济在实体上视为未曾提起,二审法院的判决即告生效,通过这条途径提出质疑的可能性也随之耗尽。自此之后,对方当事人就可以推进 对判决金额的强制执行 ,而不会遇到通常的阻碍。如果驳回是因为诉状撰写不当,就没有第二次机会去补正。

因此,可行性分析应当在提交诉状之前进行,而不是之后。一项注定会被径行驳回的救济,只会制造虚假的期待,拖延判决的履行,而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任何实际的好处。

撤销原判之诉成功之后会发生什么

如果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可以选择两条路径:直接作出相应的替代判决;或者在必要时把案件发回二审法院,由其依照最高法院确立的法律见解重新裁判。第一种选择在事实清楚、问题纯属法律问题时更为常见。第二种则适用于错误影响了证据的审理、以致二审法院必须重新进行的情形。无论哪一种,一次成功的撤销原判之诉都不能保证最终结果就是上诉人所期望的:替代判决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如预期,这取决于错误被纠正之后已证明事实呈现出怎样的面貌。

诊断表与十问自查清单

请用这张表格,对您在判决中发现的司法错误作一个初步诊断。随后再回答自查清单,以便在投入该救济之前,评估您的案件是否具备提起撤销原判之诉的真实基础。

司法错误的类型可能适用的撤销原判之诉事由适用的法定事由(CGP 第336条)法律依据成功概率(仅供参考)
二审法院对案件适用了错误的规范事由1——直接违反(不当适用)第336条第1项若正确的规范会改变结果,则较高
二审法院没有适用本应支配该案件的规范事由1——直接违反(不予适用)第336条第1项若被遗漏的规范会改变结果,则较高
二审法院对某一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错误解释事由1——直接违反(解释错误)第336条第1项中等:取决于是否存在明确的相反判例
二审法院忽略了卷宗中已有的一项证据事由2——事实错误(间接违反)第336条第2项若被忽略的证据会改变裁判结果,则较高
二审法院赋予某项证据其本不具有的内容事由2——事实错误(间接违反)第336条第2项若该错误可在文书本身中得到核实,则较高
二审法院否定了某项确实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据的效力事由2——法律错误(间接违反)第336条第2项中等:需要证明被违反的证据规范
二审法院就未被请求的事项作出了裁判事由3——诉判不一致第336条第3项若这种不一致可在起诉状与判决书的文字中得到核实,则较高
二审法院对某项诉讼请求或抗辩未作裁判事由3——诉判不一致(不足)第336条第3项若这一漏判在判决中显而易见,则较高
我是唯一的上诉人,二审法院却使我的处境更加不利事由4——reformatio in peius第336条第4项若该事实前提成立,则很高
程序中存在一项未被补正的结构性无效事由5——程序无效第336条第5项不定:取决于无效的类型及其产生的时点
我不认同二审法院对证据的评价,但并不存在显而易见的错误不符合任何法定事由不能提起撤销原判之诉
我觉得判决不公正,但二审法院的说理是合理的不符合任何法定事由不能提起撤销原判之诉

请逐项勾选自查清单。如果前七个问题中有三个以上回答“否”,该救济就会面临严重困难,宜在提起之前与您的律师一同评估。

  •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您想提出质疑的那份判决,是由 tribunal superior del distrito judicial 在某一宣告式诉讼程序的二审中作出的。
  • 期限仍然有效: 自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提起该救济的期限尚未届满。
  • 已指明具体的错误: 您已经指明一项具体的错误(而不是笼统的不服),并且它可以纳入 CGP 第336条五项法定事由中的某一项。
  • 属于法律上的错误,而不是主观上的事实分歧: 该错误不只是二审法院的评价与您本会作出的评价不同,而是它忽略了一项证据、赋予证据其本不具有的内容,或者错误适用了法律。
  • 错误具有决定性: 您能够说明:若没有该错误,判决在其核心部分本会不同,而不只是在某个次要细节上不同。
  • 错误在卷宗中有据可查: 该错误可以通过引用卷宗的具体页码、判决中的特定段落,或者被违反规范的原文加以证明。
  • 上诉理由可以按技术要求撰写: 至少存在一项上诉理由,可以按照最高法院要求的技术加以撰写(被违反的规范、违反的形态、证明、决定性)。
  • 标的额或上诉利益足够: 如果适用的是劳动撤销原判之诉,其上诉的经济利益额超过法律规定的门槛。
  • 已评估过其他替代方案: 在决定投入撤销原判之诉之前,您已经排除了存在更快或更有效途径的可能(针对司法裁判的宪法保护令、再审之诉、协商)。
  • 可以取得完整的卷宗: 您可以取得一审和二审判决、已调查的证据、辩论意见以及此前提起的各项救济,这些正是撤销原判之诉状的原材料。

为您答疑解惑

常见问题

我有多长时间可以提起撤销原判之诉?
该救济必须在二审判决的生效期间内提起,该期间自判决送达之时起算。这一期限很严格,不允许延长。期限届满后,判决即告生效,撤销原判之诉的途径也就彻底关闭。不要等到诉状全部写好才决定是否提起该救济:在期限内提起是第一步,技术性的诉状随后再提交,在法律为此规定的期限之内。一旦得知二审法院的裁判,就请向您的律师了解送达的情况。
如果我的撤销原判之诉败诉,会怎样?
如果最高法院不撤销原判,二审法院的判决就终局生效。撤销原判之诉并不自动中止判决的履行:为了让执行程序在该救济审理期间不再推进,许多情况下必须提供担保。如果撤销原判之诉失败,对判决金额的强制执行可以继续进行,不会再遇到通常的阻碍。这意味着,在没有扎实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提起该救济,只会延长不确定的状态,却无法阻止履行;因此,是否提起救济的决定,应当建立在对成功概率的诚实评估之上,而不是作为拖延的策略。
撤销原判之诉会中止判决的执行吗?
不会自动中止。撤销原判之诉本身并不阻止原告开始或者继续追偿判决所定的金额。要取得中止,法律规定了若干机制,其中某些情形要求提供担保,审级法官也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这一点在判决金额较高时尤其重要:如果您在提起该救济时没有预先考虑这一点,就可能在最高法院作出裁判之前面临查封与保全措施。在决定是否提起救济、以及如何处理临时履行之前,请就这一方面专门向您的律师咨询。
最高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新的裁判,还是必须把案件发回二审法院?
当最高法院撤销原判时,可以选择两条路径。第一条,也是在问题纯属法律问题时更为常见的一条,是直接作出替代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对实体作出裁判,程序在这一审级终结。第二条路径是把案件发回二审法院重新裁判,由其纠正最高法院指出的错误;这发生在错误影响了证据的审理、以致二审法院必须重新构建的情形。如何选择,取决于被撤销的那一错误的性质。无论哪一种,最终结果都可能有利、部分有利,甚至在某些方面不利,这取决于错误被纠正之后事实与法律呈现出怎样的面貌。
撤销原判之诉的费用是多少?
费用由三部分构成。第一,专办撤销原判之诉的律师费:技术性的诉状所要求的知识水平与投入程度不同于普通诉讼,律师费反映的正是这种专业性。第二,最高法院审理所需的时间,视该庭当前的案件负荷,可能是一到三年,这在待履行的判决金额和被占用的资金上都有财务成本。第三,如果需要为在审理期间中止执行而提供担保,则还有担保或保证的费用。在决定投入该救济之前,宜要求对这三部分作一个总体估算,并与判决金额和真实的成功概率相互对照。
如果我的撤销原判之诉已经败诉,再审之诉还有用吗?
再审之诉与撤销原判之诉是针对不同前提的不同工具。如果您的撤销原判之诉已经败诉,最高法院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那么该裁判就具有既判力。再审之诉不是第二次撤销原判之诉,也不是针对最高法院的上诉。只有在该裁判之后出现 CGP 第355条九项法定事由之一时,才可以提起:例如,发现某位关键证人已因伪证罪被定罪,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交了决定结果的虚假文书。如果不存在这些事由中的任何一项,再审之诉就不能提起,判决即为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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