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与收购

在哥伦比亚保护您财产的法律策略:完整的工具清单、各自的界限,以及何时无法奏效

本指南介绍法律战略,以保护资产在哥伦比亚的关键要求、证据、风险,以及在哥伦比亚何时需要法律帮助。

分类 财富管理 发布于 2025年4月7日 更新于 2026年5月29日 作者 法比奥*卡斯特罗*福雷罗*
财富管理财产保护

您的财产岌岌可危

采取行动前,请仔细审查您的权利、期限和证据。 如果问题涉及占有、租赁、购买或财产保护,策略会有很大不同。

保护财产不等于隐藏财产:而是在债务、诉讼或继承使其陷入风险之前,运用法律本身提供的制度加以整理。本指南逐一梳理哥伦比亚现有的、用于保护个人、家庭与企业财产的法律工具:每一项的作用、依据的规范、要求的条件、相对而言的成本,以及——尤为重要的——各自的界限所在,因为没有任何一项工具能够防范一切,也没有任何一项在任何时点都适用。

财产是指一个自然人或一家企业的全部财物、权利与义务。通常冲击财产的风险众所周知:民商事诉讼、经营危机、对第三人的责任、家庭纠纷以及缺乏安排的继承。针对每一种风险,法律都有不同的应对方式;我们在咨询中看到的错误,很大一部分源于用错了工具,或者用对了工具却为时已晚。

在这里,您不会读到人生的哪个阶段适合着手整理财产——这一点我们在 何时着手整理您的财产中已作说明——也不会读到该流程的分步指引,我们在 分步整理财产中另有专文。接下来便是这份目录:一张完整的工具地图,让您了解有哪些制度、它们如何组合,以及对每一种制度可以合理期待什么。

要点

如果您只能从本指南中记住最基本的内容,那就是以下几点:

  • 您的全部财产都为您的债务负责。 这是出发点规则(Código Civil 第2488条)。各项保护工具都是法律允许构建的例外,每一项都有自身的要件与界限。
  • 时机就是一切。 在没有争议债务时整理财产属于合法规划;而在债权人已经存在时转移财产,则可能被撤销,甚至构成犯罪。
  • 每一项工具只针对特定风险提供保护。 夫妻财产约定(capitulaciones)理顺伴侣之间的关系;SAS(简化股份公司)隔离经营风险;信托(fiducia)为特定目的分离出财产;人寿保险使资金在遗产之外移转;家庭财产保护(patrimonio de familia)守护住房。它们彼此之间不能相互替代。
  • 有些保护是自动生效的。 法律直接宣告某些财产不可查封(Código General del Proceso〔哥伦比亚民事诉讼总法典〕第594条),无须您办理任何手续。
  • 各种架构可以组合使用。 拥有企业的家庭、自由职业者,以及处于同居关系的伴侣,需要的组合各不相同。

出发点规则:您的全部财产都为您的债务负责

在谈保护之前,先要弄清保护的是什么、防的是什么。在哥伦比亚适用债权人一般担保原则,也称一般质权:承担债务的人,以其现在与将来全部可查封的财产作为担保。不仅是赊购的那件财产,而是全部,包括其日后取得的财产。

法律依据 —— Código Civil 第2488条。 “任何对人之债均赋予债权人就债务人全部不动产或动产(无论现有或将来取得)请求执行的权利,仅不可查封者除外”。因此,财产保护必须提前进行:只要某项财产登记在您名下且可被查封,它就为您的债务提供担保。

整份目录的逻辑都由这条规则推导而来:要么使财产脱离您的名下,转由他人或一项独立财产持有(capitulaciones、夫妻共同财产清算、SAS、fiducia);要么由法律为其加上不可查封的标记(家庭财产保护、家庭住房处分限制、第594条所列财产);要么资金直接产生在他人名下,根本不经过您的财产(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清楚每一种制度属于哪一类,可以避免向一项工具索取它本来给不了的东西。

核心原则:在风险出现之前规划是合法的;风险出现之后再做,则可能构成欺诈

有一条界线贯穿哥伦比亚全部财产法:对债权人的善意。同一项操作——把一处不动产转入公司、清算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既可能是无可指摘的规划,也可能是可被撤销的欺诈;决定差别的,几乎从来不是所用的制度,而是时机与目的。在债务正常履行时整理财产的人,建立起来的架构会得到法官的尊重;而在追偿临头才重新安排的人,则可能面对债权人以三种主要手段将其拆解。

第一种是 Código Civil 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acción pauliana):用以撤销债务人为损害其债权人而实施的行为。对于有偿合同,要求双方均有恶意;对于无偿行为,只需债务人有恶意并造成损害即可。

法律依据 —— Código Civil 第2491条。 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为损害债权人而订立的有偿合同,以及所设定的抵押、质押与不动产收益质,条件是出让人与取得人均出于恶意,即双方均知悉前者经营状况不佳”(第1项);无偿行为则在“证明债务人的恶意与债权人所受损害”后即可撤销(第2项)。上述诉权“自该行为或合同之日起一年届满”(第3项)。

第二种是 Ley 1116 de 2006(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撤销之诉(第74条与第75条):如果债务人最终陷入无力偿债,破产法官可以撤销程序开始前十八个月内的转让与担保设定——取得人善意者除外——、此前二十四个月内的无偿行为,以及前六个月内使债务人财产减损的章程修改。起诉成功的债权人可获得追回价值最高40%作为报酬,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这类诉讼确实会被使用。

第三种属于刑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罪(alzamiento de bienes)惩处欺诈性无力偿债,无须先有破产程序或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 Código Penal(哥伦比亚刑法典,Ley 599 de 2000)第253条。 “凡转移其财产、隐匿财产或实施任何其他欺诈行为以损害其债权人者,处十六(16)个月至五十四(54)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罚幅度已由 Ley 890 de 2004 提高。严肃的财产保护绝不应靠近这条界线。

此外还有虚假行为(simulación):当某项行为纯属表象时——例如没有真实价款的买卖,“出卖人”仍继续使用该财产——第三人可以依据一般时效规则,请求以真实情况为准。依据是 Código Civil 第1766条:反证文书“不得对抗第三人”。下表概括了债权人可用的手段。

债权人的手段由谁行使时间窗口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acción pauliana(Código Civil 第2491条)任何受损害的债权人自行为之日起1年撤销;该财产重新承担责任
破产撤销之诉(Ley 1116 de 2006 第74-75条)债权人、重整促进人或清算人18个月(有偿行为)、24个月(无偿行为)、6个月(章程修改)返还破产财团;最高40%的报酬
虚假行为之诉(Código Civil 第1766条)当事人或受损害的第三人一般时效规则以真实行为为准
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刑事举报(Código Penal 第253条)债权人向 Fiscalía(哥伦比亚总检察院)提出依刑事规则确定16至54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界线既已明确,我们来看这份目录。每一项工具都按同一体例呈现:它是什么、法律依据、适合谁、有何要求与成本、界限何在、一个例子,以及最常见的错误。

工具 1 —— 婚前与同居财产约定(capitulaciones matrimoniales y maritales):在共同财产关系产生之前作出约定

它们是什么。 一份要式协议,伴侣双方借此在彼此之间产生共同财产关系之前,确定哪些财产进入共同财产、哪些不进入:可以排除特定财产、约定完全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未婚配偶之间的赠与作出安排。

法律依据。 Código Civil 第1771条至第1780条。第1771条将其定义为“未婚配偶在缔结婚姻之前所订立的约定,涉及各自带入婚姻的财产,以及双方希望现时或将来相互作出的赠与和让与”。此类约定须以公证书订立(第1772条),且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与法律,也不得违背法律赋予各方配偶或子女的权利(第1773条)。若无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自动产生:“无书面约定的,仅因结婚这一事实,即视为已成立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第1774条)。

适合谁、保护什么。 适合带着自有财产进入结合关系的人——继承而来的不动产、一家企业、一份投资组合——或者其职业本身带有风险的人。此类约定可以避免这些资产的孳息与增值最终进入共同财产,同时也保护另一方,使其不被他人经营的成败所牵连。请注意,如果没有财产约定,工资、结合关系存续期间以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以及各自自有财产的孳息,都会进入共同财产(第1781条)。

要件、办理与成本。 由双方在结婚前共同订立的公证书。办理周期短、成本低:公证费用以及相应的登记费用。真正需要投入的是方案设计:一份如实列明财产、债务与预期的清单。

界限与风险。 决定性的限制在于时间:在婚姻中,此类约定只能 事先 于婚礼举行之前订立;婚后则只能走工具 2 的路径。在事实婚姻关系中,时间窗口有所不同:由于共同财产关系并非自第一天起产生,而是在满足法定要件时——特别是满两年时——才产生,Corte Suprema 因此认可,在共同生活已经开始、但共同财产关系尚未形成之前订立的财产约定是适时的。

法律依据 —— Código Civil 第1771条,以及 CSJ SC005-2021。 第1771条仅规定“缔结婚姻之前”的财产约定;没有任何修法允许在婚姻存续期间订立此类约定。就事实婚姻关系而言,Sala de Casación Civil(CSJ SC005-2021,2021年1月18日,M. P. Álvaro Fernando García Restrepo,案号 rad. 05001-31-10-003-2012-01335-01)认定:“长期伴侣在事实婚姻关系开始之后、但在双方之间由此产生共同财产关系之前所约定的财产协议,是适时的”。共同财产关系推定于共同生活满两年时产生(Ley 54 de 1990 第2条,经 Ley 979 de 2005 修改)。

一个例子。 您与伴侣共同生活已一年,并拥有一套在结合关系开始前购买、目前出租的公寓。若无约定,该不动产仍归您所有,但它所产生的租金将在共同财产关系成立时进入该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在共同生活满两年之前签订财产约定,就可以把该财产及其孳息排除在外,并以明确的规则避免日后的清算诉讼。关于共同生活的法律后果,您可以参阅 事实婚姻关系(哥伦比亚法律制度,与中国事实婚姻不同).

常见错误。 以为财产约定可以“等有时间再签”,甚至婚后再签。这一时机在婚礼当天即告终结;此后签署的、名为财产约定的文件,并不具有该制度的效力。

工具 2 —— 分别财产制与生前清算夫妻共同财产

它是什么。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已经产生,夫妻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终止它:解散并清算共同财产,分配共同财产收益(gananciales),此后各方配偶各自管理独立的财产。婚姻本身保持不变,改变的是财产制度。

法律依据。 Código Civil 第1820条,经 Ley 1a. de 1976 修改:共同财产关系的解散事由之一为“具有行为能力的配偶双方一致同意,并以公证书作出,文书中应载明共同财产与债务的清单及其清算”(第5项)。此外,分别财产制的判决与婚姻的解除同样导致其解散。各方配偶还可以放弃共同财产收益,“但不得损害第三人”(第1775条)。

适合谁、保护什么。 适合其中一方承担重大经济风险的婚姻——企业主、商人、保证人——而夫妻希望另一方的财产不再暴露于风险之中;也适合偏好分别管理财产的人。清算之后,分配给各方的财产即归其所有,此后各自取得的财产也不再并入任何共同财产。

要件、办理与成本。 双方一致同意时,在公证处(在哥伦比亚,公证处可办理协议离婚、共同财产清算等事项,职权与中国公证处不同)签署一份公证书即可完成解散、清点与清算;要求双方均有行为能力并制作完整清单。成本中等:按清算金额计收的公证费用、分配结果的登记费用,以及签字前应当核算清楚的税务影响。若无法达成一致,则需要通过司法程序。

界限与风险。 核心限制来自法律条文本身,它排除了欺诈性使用。

法律依据 —— Código Civil(哥伦比亚民法典)第1820条第5款。 “但是,对于债权凭证形成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解散清算公证契据登记之前的债权人,配偶双方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公证契据须依法登记,方可对抗第三人。”对于登记之前的债务,这种分割形同不存在;而对所有人而言,它只从登记之日起产生效力。

一个例子。 您与配偶决定:您即将开办的餐厅不应牵连住房和十五年的积蓄。在企业取得第一笔贷款之前,双方解散并清算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分给您的配偶,其他资产分给您,公证契据完成登记。餐厅日后的债权人在您的财产中只能找到属于您的那部分。反过来做——在企业已经逾期时才清算——第1820条的连带责任和 acción pauliana(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会使这一操作归于无效。

常见错误。 只在“纸面上”清算,实际仍旧当作财产共有:用有风险一方的钱以受保护配偶的名义购置财产,账户混同。这种做法会引来以虚假行为(simulación)为由的诉讼,法院会把纸面上声称已经分割的财产判回原处。

工具 3 —— 家庭财产保护(patrimonio de familia)与家庭住房处分限制(afectación a vivienda familiar):对住房的保护

它们是什么。 这是专门用于保护家庭居所的两项制度,二者经常被混淆。家庭财产保护把一处不动产变成为家庭核心成员利益而设的特别财产,“具有不可查封的性质”;家庭住房处分限制则要求配偶或同居伴侣双方共同签字才能转让该住房或为其设定负担,并使住房免受此后债务引起的查封。

法律依据。 家庭财产保护由 Ley 70 de 1931(1931年第70号法)设立,并经 Ley 495 de 1999(1999年第495号法)修订:只能“就完全所有权的不动产设立,该不动产不得与他人共有,不得设有抵押、地租负担(censo)或不动产收益质(anticresis),且设立时的价值不得超过二百五十(250)个现行月最低工资”。处分限制规定在 Ley 258 de 1996(1996年第258号法)中:对配偶在该法生效后购置、并供家庭居住的住房,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第1条和第2条),要求双方共同签字(第3条),并设定了带有两项例外的不可查封性(第7条)。

法律依据 —— Ley 70 de 1931 第21条,以及 Ley 258 de 1996 第7条。 家庭财产保护下的不动产“不可查封,即使受益人破产也是如此。受益人对查封所作的同意一律无效”(Ley 70 第21条);也不得设定抵押或不动产收益质(第22条)。设有家庭住房处分限制的不动产“不可查封,但下列情形除外”:处分限制登记之前设定的抵押,或者为融资购置、建造、改良该住房本身而设定的抵押(Ley 258 第7条)。

适用范围、限制,以及在哪些情况下不起作用。 在其适用范围内,家庭财产保护是本清单中最强的保护,但这个范围很窄:每个家庭只限一处不动产,设立时有价值上限,须为完全所有权且事先没有抵押。处分限制不取决于价值,但不涵盖该住房本身的抵押,也不涵盖登记之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其中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解散。两者都不保护商铺、办公场所或度假住宅:它们保护的是家庭实际居住的住房。关于二者的要件、办理程序、解除与判例的详细分析,见 不可查封的家庭财产保护;在这里只需把它们放到整体地图上:如果您的首要目标是家庭住房,请先评估这两项制度,再考虑成本更高的架构。

常见错误。 在不动产已经设有抵押、或者债务已经存在时才去设立保护:在先的抵押优先,而迟延设立与任何行为一样,都可能被 acción pauliana 撤销。

工具 4 —— 法律宣告为不可查封的财产(CGP 第594条;CGP 即 Código General del Proceso,哥伦比亚民事诉讼总法典)

它是什么。 这是一层依法律规定当然生效的保护底线,不需要公证契据,也不需要登记:Código General del Proceso 第594条列举了任何法官都不得查封的财产,劳动法规则则保护工资。了解这份清单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惊慌,也能避免不切实际的期待。

法律依据。 Ley 1564 de 2012(2012年第1564号法)第594条。就个人和家庭而言,不可查封的财产包括:工资和劳动福利,“按各自相关法律规定的比例”(第6款);勋章(第7款);墓地(第9款);当月的燃料和食品(第12款);专属人身权利(第13款);使用权和居住权(第14款);以及自2025年起,宠物。

法律依据 —— CGP 第594条第11款和第17款。 不可查封的财产包括“电视机、收音机、个人电脑或起同等作用的设备,个人通信所必需的物品,厨房用具、冰箱以及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维持生活、或个人从事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家具,但为购置该项财产而发放的贷款进行追偿的除外。高价值奢侈品不在此列”(第11款)。经 Ley 2473 de 2025(2025年第2473号法)增补的第17款,又加入了“家庭陪伴动物和情感支持动物”。

工资适用专门的规则。 “法定或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可查封”(Código Sustantivo del Trabajo(哥伦比亚劳动法典)第154条,经 Ley 11 de 1984(1984年第11号法)修改);超出部分“只能查封五分之一”(第155条);作为例外,为合作社的利益或因抚养费,任何工资“最多可查封百分之五十(50%)”(第156条)。储蓄存款在主管机关确定的限额内不可查封,抚养费债权除外(CGP 第594条第2款)。

界限与风险。 这是维持生存的底线,不是规划工具:它只覆盖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部分,并有明确的例外(购置该财产所用的贷款、抚养费、奢侈品)。您的生产性财产——出租的不动产、车辆、股份、超过限额的账户——不在其中。而且不可查封并不消灭债务:债权人会转而追索其他财产。

一个例子。 有人因商业债务起诉您,您担心“流落街头”。法律已经禁止查封您的最低工资、超出部分五分之一以上的金额、冰箱、您的工作用电脑或您的狗。但是您继承并出租的那套公寓确实可以被追索:对这类资产,您需要自愿设立的保护工具。

常见错误。 误以为“最低生存保障”能庇护任何账户,或者以为住在自己房子里就等于房子受到保护。住房只有通过家庭财产保护或处分限制才受覆盖;账户只在储蓄限额内受保护,而且面对抚养费债权从不受保护。

工具 5 —— 以 SAS(sociedad por acciones simplificada,哥伦比亚简化股份公司)作为财产载体:把企业与家庭分开

它是什么。 简化股份公司(SAS)如果运用得当,同样是一项保护工具:它创设出一个区别于您本人的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因此企业的债务用企业的财产清偿,而不用您的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Ley 1258 de 2008(2008年第1258号法)。第1条确立了黄金规则:股东“仅以各自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并且除第42条规定的欺诈情形外,“不对公司发生的劳动、税务或任何其他性质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商事登记簿登记后,SAS“构成区别于其股东的法人”(第2条)。

适合谁、保护什么。 适合以个人名义从事有风险活动的人:商贸、建筑、运输、服务、不动产出租。以自然人身份经营,意味着每一份合同、每一场诉讼都会牵连住房和积蓄(Código Civil 第2488条);插入一家 SAS 则把风险封闭在公司财产之内。它还可以作为持有载体:把出租不动产集中到一家家族 SAS 中,可以理顺管理,通过股份便利继承,并把这些资产与每位成员的个人风险隔开。

要件、办理与成本。 在 cámara de comercio(哥伦比亚商会,负责商事登记)登记的私文书——只有在以不动产出资时才需要公证契据——量身定制的公司章程、按期续展的商事登记、以及合规的会计账簿。设立成本低,维持成本适中:在本清单中,它是维持起来最便宜的财产隔离方式。

界限与风险。 这种隔离并非绝对,法律本身就规定了例外。

法律依据 —— Ley 1258 de 2008 第42条。 “简化股份公司被用于规避法律或损害第三人时,实施、参与或便利该等欺诈行为的股东和管理人员,应就此类行为所生的债务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否定法人人格——即揭开公司面纱——由 Superintendencia de Sociedades(哥伦比亚公司监管局)依简易口头程序审理。

除此之外还有三项实际限制。第一,个人担保:如果您为自己的 SAS 签字担任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银行通常会要求——那么在该项债务上,您已通过合同放弃了隔离。第二,资金混同:用公司账户支付个人开支,是否定法人人格最典型的证据。第三,您持有的股份属于您财产中可被查封的财产:债权人碰不到公司资产,但可以查封股份和分红。而管理者还要按专门的规则承担责任:关于经理和董事会的风险,请参见 公司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个例子。 您有三处出租的商铺和一家分销企业。如果全部登记在您个人名下,企业的一份劳动判决就可能把一处商铺拍卖掉。把企业放进一家 SAS、把商铺放进另一家持股公司,判决就用经营公司的资产清偿。这种架构不能避免诉讼,但能避免风险传染。

常见错误。 设立了 SAS 却仍旧以个人名义签署一切,或者把公司账户当作家庭钱包。隔离不是靠一纸存续证明取得的:而是靠真正作为两个独立财产来运作。

工具 6 —— 商事信托(fiducia mercantil)与独立财产(patrimonio autónomo):以转移实现秩序

它是什么。 在商事信托中,您(委托人)把财产转移给受监管的信托公司,由其按照您在合同中确定的目的——管理、出租、在子女达到一定年龄时交付给他们——为您本人或您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这些财产脱离您的财产,构成一项独立财产。

法律依据。 Código de Comercio(哥伦比亚商法典)第1226条至第1244条。第1226条将其界定为这样一种法律行为:委托人“将一项或多项特定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负有为实现设立人确定的目的而管理或处分该等财产的义务”。信托财产保持独立,“构成受设立行为所定目的约束的独立财产”(第1233条);不纳入受托人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财产(第1227条);生前设立时,如涉及不动产,须以经登记的公证契据作出(第1228条)。

适合谁、保护什么。 适合有具体目标的中大型财产:资产的专业管理、生前与身后的有序安排、与经营风险的隔离、不动产结构安排或债务担保。它在财产保护上的力量在于,债权人如果是 在设立之后 才产生的,就不能追索这些财产:它们已经不再属于您。

法律依据 —— Código de Comercio 第1238条。 “信托财产不得被委托人的债权人追索,除非其债权产生于该信托设立之前。受益人的债权人只能追索该等财产为受益人带来的收益。以欺诈第三人为目的订立的信托,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撤销。”这种保护是真实的,但也是相对的:它向前生效,绝不向后追溯。

要件、办理与成本。 与专业信托公司签订合同;如涉及不动产,须办理公证契据和登记;并需通过在建立业务关系前进行的、对资金来源实行严格审查的尽职调查。这是相对成本最高的工具:除设立费用外,还要支付定期的管理佣金。对于单独一处家庭住房,通常并不相称;对于一组出租资产或一宗复杂的继承,它带来的秩序和省下的诉讼往往足以抵回成本。

界限与风险。 主要有三项。在先的债权人保留追索权,以欺诈第三人为目的订立的信托可被撤销(第1238条),甚至构成这些债权人诉请信托消灭的事由(第1240条第8款)。信托不是秘密的,也不可能是秘密的:秘密信托被法律禁止(第1230条);想寻求不透明的人在这里找不到。而且受益权本身可以被追索:如果您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您的债权人可以追索收益,也可以追索属于您资产的信托权益。信托能理顺和隔离财产,但不能让财产蒸发。

一个例子。 您有三处出租的不动产和两个孩子,并希望无论您的健康或生意发生什么,租金都能供两个孩子读大学。您以此为目的把这些不动产转入一项独立财产。三年后您在生意上遭遇挫折,也碰不到这些财产:您的新债权人来晚了。反过来,如果是在诉讼已经送达之后才设立,这些债权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成功概率很高。

常见错误。 把商事信托与信托委托(encargo fiduciario)或投资信托相混淆,以为任何带“信托”字样的产品都能隔离财产。只有真正发生财产转移的商事信托,才产生第1233条所说的分离;在信托委托中没有转移,也就没有分离。

工具 7 —— 作为财产工具的人寿保险

它是什么。 人寿保险不只是在家庭经济支柱去世时保护家人,它还是一项精细的财产工具:通过定期缴纳保费,形成一笔直接交付给您指定之人的资金,既不经过您的继承程序,也不会增加向被继承人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遗产总额。

法律依据。 Código de Comercio 第1137条至第1162条。关键条文如下:无偿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生前不享有权利,但“随着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的权利视情形产生或者确定”(第1148条):这笔钱直接产生于受益人名下,不经过遗产。未作指定时,法律作补充规定:一半归配偶,一半归继承人(第1142条)。受益人指定可以撤销,有偿作出的指定除外(第1146条),并且可以充当债权的担保(第1147条)。

法律依据 —— Código de Comercio 第1148条和第1154条。 人寿保险的财产保护建立在两条规则之上:受益人的权利随被保险人死亡直接产生于受益人名下(第1148条),因此保险金既不构成遗产,也不构成被继承人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财产;而在债权受偿顺序上,“保单的转让价值或退保价值应排除于遗产总额之外”(第1154条)。有一点需要说清楚:该法典并没有一条宣告人寿保险“不可查封”的一般规则;真正的保护来自上述条文,以及一份做得妥当的受益人指定。

适合谁、保护什么。 适合任何有经济上受扶养人的人,或者不愿把债务作为难题留给后人的人:负债可能超过遗产的企业主,家人靠其收入生活的专业人士。由于这笔钱不经过遗产,即使继承最终资不抵债,受益人也能拿到,而且不必等待遗产分割。

要件、办理与成本。 投保时如实申报健康状况——隐瞒告知是与保险公司发生诉讼的典型原因——并逐一具名指定受益人,在生活发生变化时予以复核。成本:按年龄、健康状况和保额确定的定期保费;不需要公证人,也不需要登记。

界限与风险。 它保护的是保险金额,而不是您的整体财产:您的财产在生前仍然要为您的债务负责,而带储蓄性质的保单的退保价值,在您在世期间属于您的资产,适用第1154条的处理规则。如果受益人写成笼统的表述(“继承人”)或者根本没有指定,这笔钱就按补充规则分配,家庭纠纷也可能波及到它。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丧失全部权利(第1150条)。而在为债权提供担保的人寿保险中,债权人只能受偿至未清偿余额;其余部分归其他受益人(第1144条)。

一个例子。 您因企业贷款欠下三亿比索,而您的主要资产是住房。如果您去世,您的家人面对的将是一场由银行优先受偿的继承程序。如果有一份保额足够的人寿保险,并指定配偶和子女为受益人,这笔钱会直接到他们手中,不受继承程序和遗产债权人的影响。

常见错误。 让受益人指定长期不更新——保单首页上还写着前配偶,新出生的孩子却没有列入——或者干脆留空。财产工具的价值就在这份指定上;没有它,保险照样赔付,但赔给补充规则所指定的人,并带来您本想避免的那些冲突。

工具 8 —— 遗嘱与继承规划:在法定界限内作出决定

它是什么。 这是您在法律留出的余地内,为身后决定财产归属的行为。它是任何财产架构的自然收尾:如果生前把财产理得井井有条,身后的传承却听凭补充性法律规定和继承人之间能否达成一致,那么前面的安排意义有限。

法律依据与限制。 Código Civil 第三编,经 Ley 1934 de 2018(2018年第1934号法)修订,自2019年起施行:存在特留份权利人时——即直系卑亲属,没有卑亲属时为直系尊亲属——财产的一半构成法律为其保留的特留份,“其余财产总额的一半”可自由处分(修订后的第1242条)。这次改革取消了原有的四分之一“加给份”:如今您可自由处分的是一半,而不是四分之一。配偶或同居伴侣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享有配偶份额,生前赠与也要计入计算,因此同样不能用来掏空特留份。

适合谁,以及什么时候不够用。 适合任何拥有财产的人,对于重组家庭、有合伙人的企业主以及难以分割的财产更是如此。遗嘱不能对抗债权人——债务在分配之前先行清偿——也不允许在法定事由之外剥夺继承权;它的作用是建立秩序、减少纠纷、作出明确的指定。在遗嘱、赠与、继承信托和家族公司之间如何选择,以及如何把一宗继承程序办好,请参见 律师在继承程序中的重要性.

常见错误。 以为有了遗嘱就可以“把一切留给自己想留的人”。子女在世时,一半是保留的;无视特留份的遗嘱会被法院裁判变更,而您本想避免的那场诉讼终究还是会来,并且以您的签名为中心。

总表:每项工具保护什么,又在哪里不够用

请把这张表当作诊断地图,而不是处方:正确的组合取决于您的财产构成、您面临的风险和您的家庭情况。

工具防范的风险关键要件主要限制
婚前财产协议与伴侣之间的财产混同结婚前订立的公证契据(Código Civil 第1771条)结婚之后无法再订立;不能对抗第三人
同居财产协议不希望形成的或只部分形成的同居财产共有关系在该财产共有关系产生之前订立(CSJ SC005-2021)这个窗口期在满2年时关闭
生前清算夫妻共同财产制配偶之间的风险传染以经登记的公证契据达成合意(Código Civil 第1820条第5款)对登记之前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家庭财产(不可扣押住宅)对家庭住房的查封自有不动产,无抵押,价值不超过250个月最低工资(SMLMV)仅限一处不动产,且有价值上限
家庭住房处分限制未经协商的转让;此后产生的债务家庭居住的住房;双方共同签字不涵盖该住房的抵押,也不涵盖在先的债务
不可查封的财产(CGP 第594条;Código Sustantivo del Trabajo 第154至156条)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查封无: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仅限最低生存所需;抚养费属于例外
SAS企业的债务与诉讼登记设立并独立运作存在欺诈时公司面纱可被揭开(第42条);个人担保;股份可被查封
商事信托设立之后产生的债权人;管理上的失序向独立财产实际转移财产在先的债权人保留其诉权(第1238条);有定期费用
人寿保险家庭失去保障;遗产的债务保单有效并已指定受益人保护的是保险金额,而不是生前的财产
遗嘱传承过程中的纠纷与失序依法定形式订立并尊重特留份财产总额的一半属于特留份权利人

典型组合:如何搭建一套自洽的架构

这些工具只有经过有判断力的组合才能发挥作用。以下是最常见的三种架构,大致轮廓如下。

有企业的家庭。 经营业务放在一家账户独立的 SAS 中;生产性不动产集中到一家持股公司或一项独立财产之下,使经营公司的诉讼不会传染到租金收入;住房通过家庭财产保护或处分限制加以保护;配偶双方确定其财产制——来得及就订立财产协议,来不及就在生前清算;再以一份以创始人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覆盖银行负债,使企业不至于变成家庭的债务。刑事这一面同样重要:担任管理者的人应当了解我们在 公司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文中说明的风险;而面对内部舞弊,则宜按照 当企业成为犯罪受害者时 所述的方式行动,赶在损害波及股东之前。

独立执业的专业人士。 以个人名义开具发票的人,通常需要的不是复杂架构,而是秩序:如果业务量和合同风险足以支撑,就设立一家 SAS;尽早设立住房保护;投保人寿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并以书面方式确定与伴侣之间的财产制。这类人最典型的错误是什么都没有:一切都登记在自己名下,第一份诉状就足以让全部财产暴露在风险之下。

处于事实婚姻关系(哥伦比亚法律制度,与中国事实婚姻不同)的伴侣。 首要的是尽早明确:如果需要证明这段关系,就办理申报;并在满两年之前决定,是形成完整的同居财产共有关系,还是订立财产协议将其排除或加以调整——这就是 CSJ SC005-2021 所指的窗口期,一旦财产共有关系确定成立,窗口即告关闭。其次是住房,以及指定了受益人的各项保险,这两项尤其重要,因为同居伴侣之间的举证空白是诉讼的典型来源。完整的全景见 事实婚姻关系(哥伦比亚法律制度,与中国事实婚姻不同).

设计这套组合是一项量身定制的工作,最好交给 财产法律师:拥有相同财产的两个家庭,可能因各自的债务、风险和家庭关系而需要完全相反的架构。

不该做什么:把规划变成欺诈的那些错误

了解这些工具固然重要,同样重要的是了解哪些手法不该尝试,因为它们不但没有效果,还会让问题更严重。

债务已经存在时,不要转移财产。 在存在到期债权或正在进行的诉讼时出售、赠与、向公司出资或设立信托,正是 acción pauliana 所针对的情形(Código Civil 第2491条);如果最终陷入破产,还会落入破产撤销制度及其18个月和24个月的追溯期(Ley 1116 de 2006(2006年第1116号法)第74条)。该行为将被撤销,而您在诉讼中的可信度也会在余下的程序中受到损害。

不要向亲属虚假出售财产。 没有真实价款、卖方仍旧居住其中的向兄弟或子女的“出售”,属于虚假行为:债权人可以主张以真实情况为准(Código Civil 第1766条),而各种迹象——价格低得离谱、亲属关系、持续占有、买方没有经济能力——在实务中足以构成证据。而且这位亲属还会连带承接这场诉讼。

不要在“纸面上”制造无力偿债的假象。 隐匿财产、连环转让财产或与亲近之人虚构债务,正是 Código Penal(哥伦比亚刑法典)第253条所规定的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罪(alzamiento de bienes)的典型情形,可处有期徒刑。没有任何一笔节省值得冒这个险。

不要把个人资金与企业资金混在一起。 这是那种足以推倒本已建好的架构的无声错误:SAS(简化股份公司)会被揭开面纱(Ley 1258 de 2008 第42条),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行为也会轻易成为撤销之诉与虚假行为之诉的目标。

不要为躲避债权人而放弃共同财产收益(gananciales)。 作为一项财产上的决定,放弃本身是合法的,但 Código Civil(哥伦比亚民法典)第1775条对其设有限制:放弃须“不损害第三人”。为了让债权人无法触及而放弃属于您的财产,与其他任何行为一样都可能被推翻。

关于财产保护的常见误解

“登记在我配偶名下的财产,别人动不了。” 这取决于财产制度和债务性质。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要为共同债务负责,即使登记在对方名下也是如此;而配偶之间为躲避债权人所作的转让,与同任何外人之间的转让一样,可以被撤销或被认定为虚假行为。

“家庭财产保护(patrimonio de familia)可以对抗一切债务。” 它的保护力度很大——即使受益人破产也依然有效——但要求严格、设有价值上限,且不能对抗在先的抵押;而家庭住房处分限制(afectación a vivienda)则不涵盖该住房本身的抵押,也不涵盖登记之前的债务。

“有了 SAS,谁也动不了我。” 只要以善意并具备真实实质地加以运用,SAS 确实能够隔离财产。欺诈会导致法人面纱被揭开,您签署的个人担保会依合同约束您,您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被查封。SAS 保护股东免受公司债务的追索;它不保护公司免受股东债务的追索。

“信托(fiducia)可以用来藏匿财产。” 恰恰相反:秘密信托业务是被禁止的(C.Co.(哥伦比亚商法典)第1230条),以不动产设立信托须办理登记,信托公司也执行严格的合规审查。信托是面向未来的整理与保护;它不隐藏任何东西,也无法规避在先的债权人。

“有了遗嘱,我可以把财产留给任何我想留的人。” 如果存在特留份权利人,就只有一半(CC 第1242条,经 Ley 1934 de 2018 修订)。另一半由法律保留,生前赠与也要计入该项计算。

“人寿保险是不可查封的。” 准确的表述是另一种:保险金请求权直接产生在指定受益人名下,不经过遗产(C.Co. 第1148条),保单的转让价值或退保价值也不计入遗产总额(第1154条)。结构设计得当,就能产生所追求的效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不能。

诊断清单:在动用任何一项财产之前的十二个问题

在设立任何一种制度之前,请您如实回答这份问卷;我们的财产诊断也正是从它开始。

  1. 您是否有一份书面且及时更新的财产、债务与已签署担保的清单?
  2. 您的债务是否都按期履行?是否有针对您或您企业的诉讼或催收正在进行?
  3. 您是否清楚哪些财产属于您本人、哪些属于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同居财产共有关系?
  4. 您与伴侣之间的财产制度,是您主动作出的决定,还是法律自动产生的效果?
  5. 如果您处于非婚同居关系,是否还处在可以订立夫妻财产约定(capitulaciones)的时间窗口之内?
  6. 您的家庭住房是否已登记某种保护(家庭财产保护或家庭住房处分限制)?
  7. 您的经营活动是通过公司进行,还是直接以您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8. 您是否曾以共同债务人、票据保证人或担保人的身份签字?针对哪些债务、金额多少?
  9. 您企业的资金是否与个人资金严格分开?
  10. 您的人寿保险是否已按姓名指定受益人,并保持更新?
  11. 您是否已订立遗嘱,并了解特留份的限制?
  12. 您上一次全面检视整个架构是在什么时候:结婚时、创业时,还是继承遗产时?

如果您对其中三个或更多问题回答“否”或“不知道”,说明您的财产上有一些敞口,任何单一工具都无法把它们封住:缺的是诊断。而如果您发现存在逾期债务或正在进行的诉讼,优先要做的就不是“加装防护”——到了那个阶段,转移财产通常只会让事情更糟——而是做好防御,并有策略地谈判。

在 Cafore Abogados,我们会先研究您的财产构成、您面临的风险和您的家庭,然后才建议任何一种制度;当某项工具对您没有用处或已经为时过晚时,我们会坦率地告诉您。如果您希望与律师一起审视您的案件,可以给我们写信,或拨打 313 8411825.

所引用的法律与判例

  • Código Civil 第2488条和第2491条 —— 债权人一般担保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acción pauliana,一年内届满)。 来源
  • Código Civil 第1766条以及第1771条至第1781条 —— 虚假行为(simulación);夫妻财产约定(结婚之前、以公证契据作出、有其限制);补充适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放弃共同财产收益;共同财产的组成。 来源
  • Código Civil 第1820条(经 Ley 1a. de 1976 修改) —— 经双方合意以公证契据解散;对登记之前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 CSJ SC005-2021 (Sala de Casación Civil〔哥伦比亚最高法院民事上诉庭〕,2021年1月18日,M. P. Álvaro Fernando García Restrepo,案号 rad. 05001-31-10-003-2012-01335-01)—— 长期伴侣在同居财产共有关系产生之前订立的财产约定:适时有效。 来源
  • Ley 54 de 1990(1990年第54号法)第1条至第3条 (经 Ley 979 de 2005 与 Ley 2447 de 2025 修改)—— 事实婚姻关系(哥伦比亚法律制度,与中国事实婚姻不同)以及同居满两年即推定成立同居财产共有关系。 来源
  • Ley 70 de 1931(1931年第70号法)第1条、第3条、第21条与第22条 —— 家庭财产保护“不可查封,即使受益人破产也是如此”。 来源
  • Ley 495 de 1999 —— 250个月最低工资(SMLMV)的上限,以及对该不动产的各项要求。 来源
  • Ley 258 de 1996(1996年第258号法)第1条至第4条与第7条 —— 家庭住房处分限制:双方共同签字,以及带有抵押例外的不可查封性。 来源
  • CGP(即 Código General del Proceso,哥伦比亚民事诉讼总法典;Ley 1564 de 2012)第594条 (第17款由 Ley 2473 de 2025 增补)—— 不可查封财产清单。 来源
  • Código Sustantivo del Trabajo(哥伦比亚劳动法典)第154条至第156条 (经 Ley 11 de 1984 修改)—— 最低工资不可查封;超出部分可查封五分之一;因抚养费和合作社债权可达50%。 来源
  • Ley 1258 de 2008(2008年第1258号法)第1条、第2条与第42条 —— 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以及因欺诈而否认法人人格。 来源
  • Código de Comercio 第1226条至第1244条 —— 商事信托:独立财产(第1233条)、只有在先债权人才能追索(第1238条)、禁止秘密信托(第1230条)。 来源
  • Código de Comercio 第1137条至第1162条 —— 人身保险:受益人享有自身的权利(第1148条)、法定补充受益人(第1142条)、保单的转让价值或退保价值不计入遗产总额(第1154条)。 来源
  • Ley 1116 de 2006(2006年第1116号法)第74条至第75条 —— 破产撤销之诉与破产中的虚假行为之诉:18个月、24个月与6个月的追溯期;40%的报酬。 来源
  • Código Penal(Ley 599 de 2000)第253条 (刑罚见 Ley 890 de 2004)—— 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罪:处16至54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 2018年第1934号法律 —— 特留份:一半为特留份、一半可自由处分(CC 第1242条);特留份权利人(CC 第1240条)。 来源

为您答疑解惑

常见问题

在哥伦比亚,保护财产最强的工具是什么?
抽象地说并不存在“最强”的工具:每一种工具防范的风险都不同。在其适用范围之内,家庭财产保护提供的不可查封性最为稳固(即使受益人破产也依然有效),但它仅限于价值不超过250个最低工资的一处住房。面对企业经营风险,SAS 或信托带来的真实分离通常更有分量。真正的强度在于根据您的财产构成组合使用各项工具,而不是去寻找唯一的一种。
用这些制度保护财产要花多少钱?
这取决于所用的工具和财产的价值。相对而言:指定保险受益人除保费之外不产生任何额外费用;夫妻财产约定和设立家庭财产保护的花费处于公证费用与登记费用的区间;清算夫妻共同财产制需就分配所得支付公证处(在哥伦比亚,公证处可办理协议离婚、共同财产清算等事项,职权与中国公证处不同)与登记的费用;SAS 的设立成本较低、维持成本中等;而信托最为昂贵,因为还要加上定期的管理佣金。所有工具真正的成本在于设计:一次认真的诊断可以避免您为并不需要的架构付费。
把我的财产卖给或转给亲属,能保护我免于查封吗?
不能,而且通常会让问题更严重。如果这项买卖只是表面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虚假行为之诉请求以真实情况为准(Código Civil 第1766条);如果交易是真实的,但发生在债务已经产生之后,则可以在其后一年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第2491条),或者提起带有18个月和24个月追溯期的破产撤销之诉(Ley 1116 de 2006);而欺诈性的无力偿债则构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罪(Código Penal 第253条)。此外还会牵连那位亲属,让他一并承受这场官司。
财产保护架构多久检视一次比较合适?
每当人生翻开新的一页时:结婚或开始同居、子女出生、创设或出售企业、购置不动产、继承遗产、负债显著增加,或引入新的股东。架构会老化:受益人久未更新的保险、变成个人钱包的 SAS、价值已经超过上限的住房,这些缺陷往往只有在真正需要保护时才会显现。定期与律师一起复查,可以让整个架构保持最新。
在哥伦比亚法律之内,保护您的财产究竟意味着什么?
它意味着在债务、诉讼或继承使其陷入风险之前,用法律本身提供的制度把财产整理好;而不是把财产藏起来。就实务而言,每一种工具做的都是三件事之一:使该项财产脱离您的名下,转由他人或一项独立财产持有;为其加上不可查封的标记;或者让资金直接产生在他人名下。凡是无法纳入这些合法路径的做法都不是保护:那是可以被推翻的操作。
财产保护可以用来不向我的债权人清偿吗?
不能。不可查封并不消灭债务:债务依然存在,债权人可以追索其他财产、在法定限额内追索工资,或者追索共同债务人。而如果这些操作是在债务已经存在时进行的,就会面临债权人撤销权之诉、Ley 1116 de 2006 规定的破产撤销之诉,在极端情况下还会构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罪。
什么时候开始安排家庭财产的保护比较合适?
在具体风险出现之前:本目录中的每一项工具,都是在平静之中设立时才能发挥其力量,而在催收临头时临时拼凑就会变弱。那些通常促使人们作出决定的节点——结婚或同居、生育子女、创业、购房、伴侣关系危机、继承与年老——我们在关于何时着手整理家庭财产的指南中作了展开。
财产保护只适用于拥有巨额财富的人吗?
不是。本目录中的多项制度成本都很低:家庭住房处分限制依法律规定在购房公证契据中当然产生,家庭财产保护按无标的额行为办理,Código General del Proceso 第594条的不可查封财产清单无需任何手续即可适用,而指定了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只需按期缴纳保费即可维持。随着财产规模变化的不是整理秩序的必要性,而是组合的复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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